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有序开放部分文化旅游场所的公告
为进一步精准科学实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开放部分文化旅游场所,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的文化生活需求,经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4月1日起我市A级景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出版物经营场所、影院等场所将恢复开放。其他文旅机构、人员密集娱乐场所,如旅行社、KTV、酒吧、网吧、台球厅等仍暂缓营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和旗县区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各级宣传(新闻出版、电影)、文化旅游、体育等管理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控。
二、各开放场所要持续做好通风、清洁、消杀等卫生管理工作,做到消毒全覆盖,不留死角空白。严格落实“限流、预约”要求,合理设置人员接待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严格执行预约、实名登记、体温测量、佩戴口罩、核验“青城码”、接种疫苗凭证等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及场所要配备新冠病毒抗原自检试剂盒。
三、各开放场所要严格落实“四早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设置临时隔离点,禁止体温异常、健康码黄码或红码、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入内,将体温异常者立即带往临时隔离点,进行留置观察,及时上报属地疫情指挥部。同时建立防控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四、各开放场所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监测规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预案,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属地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开放场所进行疫情防控应急演练,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五、各开放场所要严格遵守以上疫情防控要求,提供规范服务,对于暂未允许开放的场所,不得私自开放。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加强监管,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和未经允许私自营业的文旅场所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六、本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